首页 > 会计培训机构 >正文

2020年《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2)

日期: 2020-04-10 16:30:14 作者: 杨惟义

  2020年《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2),不断为2020中级会计考试去努力,改善学习方法,提升学习效率,精神饱满的为之奋斗。获取中级会计考点,一直坚持学习,终会学有所成。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了解下,具体内容如下: 

2020年《中级经济法》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2)

  中级会计知识点4.会议类型及频率

  (1)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的提议召开主体(2015年简答题)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5.召集和主持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1/2)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召集和主持。

  ③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除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至少提前15日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中级会计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2)的全部内容,希望对考生有帮助。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小编在线提供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相关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复制本文地址:http://www.thinkyin.com/jypxu/709.html

免费真题领取
资料真题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