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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保证人和保证合同

日期: 2020-09-10 09:26:30 作者: 杨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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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合同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解释】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记得复习,保持一定的学习节奏,有助于大家合理分摊学习的压力,保证学习任务的完成。假期是否太放松?没有坚持学习呢?建议大家调整好状态,抓紧时间赶上学习进度。预习阶段是大家打好入门基础的重要阶段,尽量把刷朋友圈、购物的时间放在学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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