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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日期: 2020-05-20 13:17:57 作者: 杨惟义

  2020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大家一定要回归注册会计师教材,及时学习。要想树立完整的知识结构,就一定要依靠教材。而讲义则是要和课件一起用,在明白了那些基本含义之后,和课件一起对重点难点知识吸利用。总之,注册会计师教材才是根本,不要为了省时省力就放弃教材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无权处分的基本理论

  1、债权行为——合同有效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2、物权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行为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一房二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由于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欺诈,因此买受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还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买受人只能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如果出卖人是平民百姓,不在此列。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讲义是教材的浓缩,是教材的升华,也是老师们对教材重点难点的提取,因为这一点很多人舍本逐末,放大了讲义的作用。教材才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对于知识结构,只有教材最完善,讲义只是将重点和难点更明确地指出了。注册会计师知识点大家一定要回归教材,及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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