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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必考点:票据权利

日期: 2020-05-27 11:34:34 作者: 杨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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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票据权利的取得:

  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1)无对价或者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

  (2)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者有瑕疵而受影响或者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到影响或者丧失。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适用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程序:

  非必经程序:可以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暂行性: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次日挂失止付失效。

  (2)公示催告

  以公告方法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适用:不适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程序:①公示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②公告期有人申报权利:如果该票据是公示催告票据,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如果不是,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③公示催告期届满,申请人可在届满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普通诉讼:判决前,丧失的票据出现,付款人以该票据正处于诉讼阶段为由暂不付款,法院应终结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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