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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人

日期: 2021-07-23 16:10:17 作者: 杨惟义

乐考网为方便大家备考会计考试特意分享了“21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普通合伙人”,希望对大家考试有帮助,也欢迎大家持续关注乐考网的最新动态。

【普通合伙人】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退还被继承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情形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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